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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即将出台

1999-03-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卫生部正在对12年前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予以修订补充,新的规定将于今年上半年出台。卫生部近日通报了修订的原则。

医疗事故鉴定实行见证制度邀请法医参与各级事故鉴定委员会聘请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鉴定见证人,监督鉴定过程是否规范、合法,但见证人无权参与表决。各级鉴定委员会均须聘请法医参与。法医为鉴定委员会正式成员,有权表决。

病案可以复印严格回避制度对医院病案,病人有权复印保存,原件由医院当场封存,以减少患方对病案原始性的担忧。修订办法强调了鉴定中的回避制度与无记名投票制,以免委员在反映真实判定时受其他因素干扰。医疗事故鉴定一律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县、市、省三级鉴定(或区、市二级鉴定)程序进行。省(市)级鉴定为最终鉴定。如仍不认同,可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医疗事故罪”界定慎重“非罪”亦有处罚手段鉴于在风险中探索前进是医学事业发展的突出特点,关于“罪”与“非罪”的界定将非常慎重,对“不负责任”、“严重不负责任”、“损害”、“严重损害”等概念,将作出可操作的具体明确的司法解释,并给予当事医务人员相应刑事处罚。

病人权益不等同于消费者权益补偿数额参照交通事故赔付标准医疗服务是科技含量极高、风险性较大的服务,病情千变万化,或然性因素很多。因此,病人权益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权益。对医疗事故补偿数额原则上参照交通事故赔付标准,以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基本系数计算。对于精神赔偿问题,采取慎重态度。

规范医疗服务实施风险保险在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中,大部分是由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解释不周引起的,因此应教育医务人员规范医疗行为。全面建立实施医疗风险保险制度,将成为保障医患双方权益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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